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1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楼101、103、105号,2楼201、202号
负责人:吴滨权
被执行人:李林霞,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艾术清,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刘正辉,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成蜀字执字第740号公证书,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李林霞、艾术清、刘正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李林霞所有的川A×××××奔驰GL350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将被执行人李林霞所有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平安大道甜城花园468-2-1附10号(产权证号:20××05)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润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