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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1183号之一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林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林霞;艾术清;刘正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1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1栋1楼101、103、105号,2楼201、202号

负责人:吴滨权

被执行人:李林霞,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艾术清,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刘正辉,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成蜀字执字第740号公证书,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李林霞、艾术清、刘正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李林霞所有的川A×××××奔驰GL350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将被执行人李林霞所有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平安大道甜城花园468-2-1附10号(产权证号:20××05)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润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