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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422司救执2号

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3-23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赔偿
案由
健康权纠纷
当事人
摆彦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9)宁0422司救执2号 救助申请人摆彦雄,男,2003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学生,住西吉县。 法定代理人摆玉祥,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西吉县(系申请人摆彦雄之父)。 救助申请人摆彦雄摆彦雄以其在与摆占军健康权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摆彦雄称,其与被执行人摆占军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摆占军家庭生活困难、经济拮据,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救助申请人摆彦雄本人也因伤害住院治疗,且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收入,故向本院申请给予其司法救助金3369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摆彦雄与被告摆占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由被告摆占军于(2017)宁0422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摆彦雄医疗费3120.50元、护理费57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复印费15元,共计4212.20元中的80%即3369.76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故原告摆彦雄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摆占军家庭生活困难、经济拮据,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救助申请人摆彦雄因伤害住院治疗,且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收入,故申请本院对其进行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摆占军家庭生活困难、经济拮据,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对于3369.76元执行款无法赔偿。而救助申请人摆彦雄因伤害住院治疗,且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收入。故救助申请人摆彦雄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摆彦雄司法救助金3369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文书日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9)宁0422司救执2号 救助申请人摆彦雄,男,2003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学生,住西吉县兴隆镇王河村**。 法定代理人摆玉祥,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农民,住西吉县兴隆镇王河村**(系申请人摆彦雄之父)。 救助申请人摆彦雄摆彦雄以其在与摆占军健康权纠纷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困难为由,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摆彦雄称,其与被执行人摆占军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摆占军家庭生活困难、经济拮据,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救助申请人摆彦雄本人也因伤害住院治疗,且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收入,故向本院申请给予其司法救助金3369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摆彦雄与被告摆占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由被告摆占军于(2017)宁0422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摆彦雄医疗费3120.50元、护理费57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复印费15元,共计4212.20元中的80%即3369.76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故原告摆彦雄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摆占军家庭生活困难、经济拮据,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救助申请人摆彦雄因伤害住院治疗,且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收入,故申请本院对其进行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摆占军家庭生活困难、经济拮据,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对于3369.76元执行款无法赔偿。而救助申请人摆彦雄因伤害住院治疗,且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收入。故救助申请人摆彦雄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摆彦雄司法救助金3369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