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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执331号

关于林达生与杨永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粤0115执331号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达生;杨永忆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5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林达生,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代理人:朱俊凯,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雨蒙,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永忆,男,1971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代理人:许秀娜,女,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林达生与杨永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5民初567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杨永忆应履行向申请人林达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922,400元及以×××元为本金的利息(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的义务。本案执行费由杨永忆承担。因杨永忆没有履行,经权利人林达生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达生与被执行人杨永忆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林达生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5执331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郑伟军

审判员 卓剑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美棋

书记员郑明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