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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602执2931号之一

施键培与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施键培;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02执29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施键培,男,195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胡永忠,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林,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施键培与被执行人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02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身原因无法按期履行,后与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代履行协议,由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江苏启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相关代履行费用按实结算,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以(2018)苏0602执2931号裁定予以准许。 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裁定准予代履行后,积极履行交付安置回迁房义务,本院亦多次至现场进行查看、监督,目前施工进度正常,该回迁房主要建设工程已经基本完成,但后续交付安置房需全部工程完成后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后才可交付,交付时间暂无法确定。

本院认为,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积极代为履行法律义务,相关工程正常推进中,但因工程竣工后验收时间尚无法确定,本案代履行期限较长,且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暂无必要,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02执29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冯卫国

审判员  王风华

审判员  钱 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