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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民申193号

张永峰、张金栋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永峰;张金栋;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19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永峰,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乌马河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金栋,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回族,黑龙江省伊春市电力总公司物资处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一审

被告: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新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姜殿波,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永峰因与被申请人张金栋、一审被告伊春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建公司)返还房屋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7民终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永峰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采信的基础证据违背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张金栋在原审提交的伊春市万润华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万润公司)为其出具的“证明”,除了有该公司公章外,既没有法定代表人及制作证明材料人的签字,又没有证人出庭作证。原审法院却将其作为基础证据予以采信,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二)采信了伊春区制材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笔录,来佐证张永峰侵占张金栋的房屋,不但与事实相违背,更是显失公平。(三)本案是张金栋与万润公司合谋,在其代理人的设计和具体操作下,两审法院支持、帮助下完成的虚假诉讼。张永峰与万润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永峰承建了万润公司开发的万润新里城的部分工程,因为拖欠工程款而进行了多个诉讼。原审法院武断地采信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所出具的证言,所作出的判决难以令人信服。(四)原审法院以传来证据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判令张永峰赔偿损失369400元有悖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7月,万润公司与市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市建公司承包万润新里城小区,建筑施工由再审申请人张永峰承建。2015年8月,被申请人张金栋与万润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协议若干份,购买了万润新里城小区两户门市房和若干车库,并交纳了购房款,同时办理了房屋进户通知单。张永峰以工程没有竣工结算,产权手续没有移交完毕为由,阻止张金栋进户。张永峰的行为致使张金栋与他人签订的装修、租赁合同违约,张金栋对此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本案中,张金栋与万润公司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金栋已交纳购房款,并与他人签订了房屋、车库的装修、租赁合同,其权利义务应受法律保护。张永峰以工程没有进行竣工结算为由,阻止张金栋正常进户,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认为张永峰的行为侵犯了张金栋的合法权益,应停止侵害,判决张金栋返还房屋,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张永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永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凤良

审判员  孙仕富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璞

书记员何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