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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5民初136号

原告杨来子诉被告段胜利、段三娃、段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来子;段胜利;段三娃;段龙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5民初136号

原告:杨来子,汉族,新绛县万安镇。

被告:段胜利,男,汉族,住新绛县万安镇。

被告:段三娃,男,汉族,住新绛县万安镇。

被告:段龙龙,男,汉族,住新绛县万安镇。 原告杨来子诉被告段胜利、段三娃、段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杨来子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来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杨来子负担。

审判员 肖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胜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