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92民初1473号
原告:武汉懒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一路特**华中曙光软件园**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李茫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蔓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祖耀,男,199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东升白河路一段********,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懒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祖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懒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懒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懒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懒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郝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怡
书记员吴雪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