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1348号
原告:姜向荣,男,汉族,1975年2月5日出生,住青岛市。
原告:焦洁敏,女,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青岛市。
被告:王志强,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告:青岛临风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燕儿岛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向荣、原告焦洁敏与被告王志强、被告青岛临风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志强、被告青岛临风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姜向荣、原告焦洁敏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XXXXXXXXXXXXX层房产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志强、被告青岛临风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姜向荣、原告焦洁敏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XXXXXXXXXXXXXX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所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