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392号
原告:平凉市家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张某张某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某李某李某李某,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平凉市家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李某李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平凉市家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清偿货款6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蔬菜、调料及副食品经营,被告系“江北老灶”酒楼的业主。2017年4月,原、被告口头协商,原告每月给被告李某李某李某李某开设的酒楼供应蔬菜、调料等。被告收货后在原告的经销单上确认。2017年4月至7月,被告下欠原告货款共计6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原告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贵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平凉市家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李某李某李某李某,不能提供被告李某李某李某李某的身份信息,也不能提供被告李某李某李某李某的具体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凉市家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平凉市家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中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