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628执178号 顾某某、武某某: 申请执行人顾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628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清偿拖欠劳务费2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武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武某某已给付2500元,申请执行人顾某某已领取该案案款2500元,并自愿放弃相关利息的执行,现该案案款已经完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武某某也缴纳了本案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8执17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18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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