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1财保65号
申请人:武汉昊力行起重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长利玻璃工业园隔壁)。
法定代表人:吴红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彦,武汉市武昌区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荆州市楚湘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桔颂街**/div>
法定代表人:姚世辉。
被
申请人:姚世辉,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申请人武汉昊力行起重装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楚湘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姚世辉名下价值8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武汉昊力行起重装卸有限公司为此提交了担保人吴某出具的担保金额为80000元的《担保书》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昊力行起重装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楚湘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姚世辉名下价值8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冻结担保人吴利平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000元的银行存款;
三、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俞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