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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3执1281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陈永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陈永辉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执1281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莲前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752433。

主要

负责人:林海彪,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杰、徐宇东,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永辉,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6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陈永辉偿还借款本金136140.7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2月12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居住地厦门市思明区店上东里27号605室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 6、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永辉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晓文

审 判 员 吴长城

审 判 员 柯祖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代

书记员 谢丽明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