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7刑更505号罪犯谢廷志,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耒阳市。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长中刑二初字第00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廷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二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2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20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3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12月23日经本院(2016)湘07刑更37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服刑期至2031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9年2月2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谢廷志自2016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缝制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至2017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7次获奖励分;2016年三季度至2018年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先后5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励分;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7次获奖励分;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先后22次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2016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止2018年11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271.5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共计履行没收财产刑人民币6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谢廷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谢廷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廷志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国银
审判员 黄兴茂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熊淑兰
书记员何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