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9执67号
申请执行人:皮玖华,男,1953年12月21日,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县。
被执行人:温积福,男,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福建省人,现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顾黛蓉,女,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福建省人,现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执行人:江西临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临江镇袁河路**。
法定代表人:温积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皮玖华与被执行人温积福、顾黛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赣09民初119号调解书由樟树市人民法院执行。樟树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航
审判员 严发根
审判员 巢澍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