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3民初746号 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赖弘,理事长 住所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王猛,男,生于1987年4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向秋华,女,生于1989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猛、向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