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81民初263号
原告:黑龙江昊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魏凡丽,职务总经理。
被告:张杰,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县。
被告:盐城市君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姬生元,职务经理。 原告黑龙江昊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杰、盐城市君运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昊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原告黑龙江昊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宝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洪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