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81执24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史某,男,汉族,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孔某某,男,汉族,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郑某,男,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孔某,男,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孔某某,男,住曲阜。
被执行人:徐某,男,住曲阜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0)曲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俊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正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