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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81执248号之六

史某、孔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史某;孔某某;郑某;孔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81执24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史某,男,汉族,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孔某某,男,汉族,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郑某,男,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孔某,男,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孔某某,男,住曲阜。

被执行人:徐某,男,住曲阜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0)曲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俊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正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