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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25民初823号

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张民、李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张民;李印;刘广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25民初823号

原告: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天雄路**。

法定代表人:邢红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强,男,汉族,,系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资产经营中心经理。

被告:董张民,男,汉族,1974年07月23日生,

被告:李印,男,汉族,1958年04月14日生,

被告:刘广东,男,汉族,1969年04月0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张民、李印、刘广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河北大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至今仍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在我院通知其预交案件诉讼费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聂振勇二0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延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