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781民初797号原告郭某,女。被告周某1,男。
原告郭某与被告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益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被告周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周某2,婚生男孩周某3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年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6000元给被告,直至孩子成年;3、原告放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债权的分割权利,共同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9年正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同居,因为怀孕,于××××年××月××日到婚姻登记处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女孩取名周某2,××××年××月××日生下男孩取名周某3。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拳脚相加。在婚后长期得不到被告的关心,感觉不到温暖,多年来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被告在外沾花惹草,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被告长期没有沟通、长期不能相互理解和扶持,双方之间产生了积怨,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婚姻登记信息,证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仍未破裂,双方只是在经济上存在矛盾,为了两个婚生小孩以后的健康成长,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原告、被告于2009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认识不到一周便按农村风俗归门成亲,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2,××××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周某3。之后,双方因为生活琐事经常吵口,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取得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虽然原、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础,但双方婚后生活了多年并生育了二个小孩,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为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本院劝导,夫妻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以家庭为重,多一份宽容,少一份指责,共建和谐文明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周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益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