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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921民初366号

章红平与杨云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凤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红平;杨云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921民初366号

原告:章红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5日,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杨云川,男,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址凤庆县。 原告章红平与被告杨云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开庭前,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红平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春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廖晓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