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921民初366号
原告:章红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25日,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被告:杨云川,男,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址凤庆县。 原告章红平与被告杨云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开庭前,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红平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春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廖晓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