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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1行审5号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黄敬贤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黄敬贤;黄新胜;黄新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0111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莲路**。法定代表人朱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在刚,男,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拆迁科科长。委托代理人仇艳萍,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敬贤,男,194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黄新胜,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黄新友,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局)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雨国土资腾[2018]12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局称,雨国土资腾[2018]12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因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区国土局所作雨国土资腾[2018]12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不履行该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作出的雨国土资腾[2018]12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隆改平

人民陪审员  王灵芝

人民陪审员  张柳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慧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