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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6民初592号

彭正春与文健、罗栋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正春;文健;罗栋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06民初592号

原告:彭正春,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斌,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健,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罗栋财,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彭正春与被告文健、罗栋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彭正春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文健、罗栋财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彭正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正春撤回对被告文健、罗栋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正春负担。

审判员  曹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