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06民初592号
原告:彭正春,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斌,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健,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罗栋财,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彭正春与被告文健、罗栋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彭正春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文健、罗栋财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彭正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正春撤回对被告文健、罗栋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正春负担。
审判员 曹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