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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4执572号

潜山市国土资源局、徐叶和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潜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潜山市国土资源局;徐叶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824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潜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潜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4003127584T。

法定代表人:江毅,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锐,该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汪晓明,该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徐叶和,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53岁,汉族,号码342824196511014650,住安徽省潜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潜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吕绍其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临时住所尚未安置,其违法建筑物拆除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皖0824执5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清华

审判员  徐为民

审判员  徐海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葛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