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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923民初266号

大英慧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英慧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923民初266号

原告:大英慧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交通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0667662526。

法定代表人:李秀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君,遂宁市大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南华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38340706A。

法定代表人:郑学亮,总经理。 原告大英慧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英慧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英慧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244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12月7日与被告签订了厂房翻新、分区隔离、气窗改建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于2015年6月30日进行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22445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工商信息打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及合同的具体内容。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及已付款明细对账单,证明被告下欠原告224455元的事实。 因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本院对原告的全部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7日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厂房翻新、分区隔离、气窗改建等工程,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范围、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面积及单位、付款方式、双方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于2014年底完成了工程项目,被告给付了大部分工程款项。2015年6月30日双方对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经结算,总工程款为1424455元,被告已经支付1200000元,下欠工程款为224455元。结算后,被告再未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给付,引发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大英慧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有效。经结算,总工程款为1424455元,被告已经支付1200000元,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为224455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限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大英慧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下欠工程款22445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667元,减半收取2333.5元,由被告四川南华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东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雪梅                                                         

书 记 员 程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