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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81执异13号

张佳欣对松原市添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文伟、吉林省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吉林省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松原市添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文伟;吉林省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执异13号 案外人:张佳欣,女,1995年2月9日生,汉族,职员,现住扶余市。

申请人:松原市添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33988372X9。 法定代表人郝彦松,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占学,男,1964年12月16日生,汉族,职员,现住松原市,系申请人松原市添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

申请人:刘文伟,男,1966年8月10日生,汉族,经理,现住长春市。

被

申请人:吉林省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扶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40819328295。

法定代表人:刘文伟,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全,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榆树市,系被申请人吉林省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松原市添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文伟、吉林省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佳欣于2019年3月4日对扶余市人民法院对位于扶余市翰林天下小区6号楼2单元402室予以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3月11日举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张佳欣称,其于2016年7月12日全款购买了被申请人吉林省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扶余市翰林天下小区6号楼2单元402室,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外人购买该房屋后,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并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于2016年12月份入住后居住至今。并向本院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入住费明细入住费收据、全款购房收据、入住后物业费取暖费收据,用以证明其对查封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申请人松原市添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称,法院查封的房屋系被申请人吉林省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因被申请人刘文伟在申请人处有借款,便用上述房屋作为抵押。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购房款收据不是正规发票有异议,不能证实案外人交付全款,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其他证据没有异议。 被申请人吉林省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法院查封的房屋案外人在2016年就已经实际购买并且居住至今,该房屋系案外人所有。对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松原市添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文伟、吉林省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松原市添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吉0781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吉林省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扶余市翰林天下小区6幢1单元702室91.99平方米的住宅、6幢2单元301室96.82平方米的住宅、6幢2单元402室96.82平方米的住宅、6幢2单元401室96.82平方米的住宅、6幢3单元402室91.99平方米的住宅、6幢3单元601室91.99平方米的住宅、6幢3单元801室91.99平方米的住宅、6幢4单元801室91.99平方米的住宅予以查封。经听证查明,案外人张佳欣于2016年7月12日全款购买了被申请人吉林省鑫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扶余市翰林天下小区6号楼2单元402室,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外人于2016年入住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案外人张佳欣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中止对位于扶余市翰林天下小区6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的执行,并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能够证实案外人已实际购买并居住在所查封房屋的事实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故对案外人张佳欣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案外人张佳欣的异议请求成立,中止对位于扶余市翰林天下小区6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侯艳华

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

人民陪审员  刘秀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曲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