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736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拉.德方斯。
负责人:沈强,系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东,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东亮,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魏东亮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魏东亮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金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