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362号
原告:山东海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城市沿街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58923365T。
法定代表人:杨学亭,董事长。
被告:李丽薇,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海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善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雅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