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兑现与梁崇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5民初109号 原告李兑现,男,汉族,1961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XX城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 委托代理人李茹,女,汉族,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崇锁,男,汉族,1963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 原告李兑现与被告梁崇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96304041610XXXXXXXXXXXXXXX1961042****XXXXXXXXXXXXXXX本院20190114受理后,原告李兑现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兑现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兑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李兑现负担。
审 判 员 王海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