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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21执510号

王小明、陈文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小明;陈文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821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7日,住甘肃省泾川县,农民。 被执行人陈文博,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20日,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小明与被执行人陈文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陈文博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文博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焦海燕

审判员  徐振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