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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12036号之一

周德文、黄建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2-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德文;黄建芳

裁判文书全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120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德文,男,汉族,1983年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黄建芳,男,汉族,1991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 关于周德文诉黄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7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建芳应向申请人周德文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等。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德文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建芳名下的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2号一座906房屋二分一产权份额已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966号案作保全查封,因该案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本院暂未能发函参与分配,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轮候查封处理并通知申请执行人留意案件审理进度、及时申请参与分配。此外,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黄建芳名下粤E×××××号汽车并提交指挥中心查控该车,但暂未成功扣押。另,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建芳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黄建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120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