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鄂0624行初29号原告张端文,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26日,住南漳县,委托代理人胡明俭,南漳县李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624565482705Q,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学府路北。法定代表人熊志才,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王礼府,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谷红斌,南漳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斌,南漳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纪检委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端文诉被告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管理一案中,经协商,原、被告及南漳县九集镇福利院达成一致协调意见并已履行,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端文撤回对南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端文承担。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蒋福祖
人民陪审员 魏 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睿白
书记员庄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