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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3执保184号之一

蒋雨桐、王世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蒋雨桐;王世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83执保184号之一

申请人:蒋雨桐,男,199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

申请人:王世深,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渤海新区。申请人蒋雨桐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世深所有的价值1000000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杨桂芬以黄骅市房权证黄骅市字第**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雨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世深名下冀J×××**号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洪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凤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