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86号
原告:王宇,男,汉族,1989年4月29日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李楠,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李英姿,女,满族,1968年4月29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杨琨,男,汉族,1994年5月15日生,住址同上。 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周霞,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第三人:贵阳政合兴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毛宇,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王宇诉被告李英姿、杨琨、暨第三人贵阳政合兴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宇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王宇负担。
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永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