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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9524号

张平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树军;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9524号

申请执行人:李树军,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张**,女,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李树军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8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0元。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两辆,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839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李 维

审判员  何保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柴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