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5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 负责人陈同富,经理。 被执行人徐宏金,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宏金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徐宏金名下鲁E×××××北斗星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