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刘纪翠,女,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泰安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城区府前街平阳国际商业中心青云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6481520X6。
法定代表人:赵万芝,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纪翠与被执行人泰安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982民初847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1900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泰安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执行材料。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纪翠与被执行人泰安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
一、债务人泰安华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承诺以其公司资产(不动产、应收账款)分期履行所欠债务,履行期限为六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
二、如债务人在六个月内不能履行完毕,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法继续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债务人经核查账目,确已资不抵债,明显无履行能力,则债权人恢复强制执行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三、和解履行期间,债务人应当定期向新泰市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包括对外债权及债务变动情况;
四、本协议生效后,债权人应于三日内向新泰市人民法院申请终结强制执行,但不解除对债务人资产的查封保全等措施。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申请按照和解长期履行结案。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982执8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 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玉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