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2民初1051号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
法定代表人:顾泓。
被告:广州壹叁捌励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24850号802自编01-03。
法定代表人:斯展颜。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壹叁捌励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剑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恺茵
书记员黄丽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