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初19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陈红茹,女,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彦明,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璩建伟,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查清峰,男,满族,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被执行人):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城金城路。
法定代表人:冯新运。
原告陈红茹与被告查清峰、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陈红茹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红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红茹撤诉。案件受理费5127元,减半收取计2563.5元,由原告陈红茹负担。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耿源泓
审判员 王少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荣向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