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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初19号

陈红茹与查清峰、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陈红茹;查清峰;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初19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陈红茹,女,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彦明,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璩建伟,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查清峰,男,满族,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被执行人):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城金城路。

法定代表人:冯新运。

原告陈红茹与被告查清峰、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陈红茹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红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红茹撤诉。案件受理费5127元,减半收取计2563.5元,由原告陈红茹负担。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耿源泓

审判员 王少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荣向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