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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9执保77号

张立永、王守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立永;王守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9执保77号

申请人:张立永,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

申请人:王守庆(又名王小庆),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立永与王守庆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现已将王守庆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冻结,本案现已保全完毕。依法应终结本案的保全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斌

审判员 张志胜

审判员 张朝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艾晓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