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24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邵慧琴,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10月15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胡盛林,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3月15日,贵州省正安县人,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正安县。申请执行人邵慧琴与被执行人胡盛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324民初34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盛林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慧琴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费3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3月18日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0)黔0324民初3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祝恒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樊生丽
书 记 员 徐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