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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4执恢65号

邵慧琴、胡盛林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慧琴;胡盛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24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邵慧琴,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10月15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执行人:胡盛林,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3月15日,贵州省正安县人,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正安县。申请执行人邵慧琴与被执行人胡盛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324民初34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盛林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慧琴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费3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3月18日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0)黔0324民初3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祝恒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樊生丽

书 记 员 徐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