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1493号
申请执行人:胡安胜,男,1974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徐为,男,1992年11月20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申请执行人胡安胜与被执行人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98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为银行存款人民币31365.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