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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1493号

胡安胜与徐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安胜;徐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1493号

申请执行人:胡安胜,男,1974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徐为,男,1992年11月20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申请执行人胡安胜与被执行人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98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为银行存款人民币31365.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长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