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282号
原告:刘某。
被告:马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朱伟
审 判 员 苏智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亮
书 记 员 刘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