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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282号

刘某与马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282号

原告:刘某。

被告:马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朱伟

审 判 员 苏智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亮

书 记 员 刘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