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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3989号

刘光显与西安雅荷易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光显;西安雅荷易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刘光显与西安雅荷易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民初3989号 原告刘光显,男,195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宝鸡铁塔厂退休员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冯兴妮,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娟,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雅荷易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0777。 法定代表人湛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秋萍,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显与被告西安雅荷易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显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光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1073.5元,剩余1073.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 霞

人民陪审员 白 瑛

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

二0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居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