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146号
原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朗费智成锁具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百物流批发城板材市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00MA3NJWQU5A。 经营者:肖书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玉,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特别授权,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刘泽杨,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王连芹,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 原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朗费智成锁具经营部与被告刘泽杨、王连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朗费智成锁具经营部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朗费智成锁具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朗费智成锁具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朗费智成锁具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王爱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淑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