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申9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小清,女,193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改琴,女,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陈小清之女。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成华(曾用名李开),男,194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再审申请人陈小清因与被申请人李成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3民终1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小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1616号民事判决,再审改判支持陈小清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陈小清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的规定。陈小清的上诉状已经提出未进行现场勘验,二审法官同意勘验并到现场进行了丈量勘验,陈小清家安装的摄像头记录了整个过程,但是二审并未通知申请人对现场勘验取得的证据进行质证。二审法院到现场丈量勘验时,法官一人到了李成华的家里并与被申请人单独接触了十几分钟,违反法官行为规范,期间二审法院从李成华处取得了一份协议,陈小清当场要求看协议质证,二审法官不理会陈小清的正当要求,在未质证的情况下很快下达判决,剥夺了陈小清质证的诉讼权利。李成华提交意见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要求公民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从事一切活动。2006年洛阳市人民政府和瀍河区人民政府相继发布公告,严禁在瀍河两岸私搭乱建,同时冻结了居民建房审批工作。城中村改造,已成共识国策,严防给国家造成增加再建设成本。陈小清于2011年在离瀍河河床3米5左右,非法建房一处。2014年5月22日,洛阳市遏制私搭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红头文件,要求限5个工作日内拆除整改。2014年8月22日,瀍河区瀍河乡人民政府调查落实后,确认侵占公用道路约1米,公用道路宽度为3米左右,向西侵占10平方米。2015年10月29日,瀍河乡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举行听证会,确认其违法超占集体土地39平方米左右,占用共用公路1米。国家土地认证部门经航拍确认其东西侵占2.7米,公用道路侵占1米。2015年8月26日,陈小清捏造事实立假案,诬告李成华侵占其宅基地搞建筑等等……。本案一、二审判决基本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都到现场做过丈量勘验,二审两名法官到李成华家丈量勘验,整个过程约50分钟。综上所述,李成华愿承担所有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小清的再审事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经查,二审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了确认,并未依据陈小清在再审申请书中所称的证据认定新的事实,因此二审不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原审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结合庭审和现场勘验的情况,认定陈小清的主张依据不足,并无不当。综上,陈小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小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时志伟
审判员 肖秋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显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