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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民申507号

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哈尔滨壁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哈尔滨壁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申50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原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5号A栋1单元303室。

负责人:李平,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来,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壁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563号1层。

法定代表人:尚丽红,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29号16层B室。

法定代表人:鲁军,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港联哈分公司)哈尔滨壁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壁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壁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壁虎公司)、原审被告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5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港联哈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6年4月10日,港联哈分公司与壁虎公司签订了《电梯轿箱广告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壁虎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合同价款。经协商,港联哈分公司同意壁虎公司延期至4月30日付清,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要求壁虎公司先交纳20%定金。壁虎公司在交纳20900元定金后,在宽限期内仍未交付合同价款,壁虎公司违约在先。在另案的(2017)黑0110民初1599号判决中,已经查清了延迟的原因和口头宽限的事实,该判决应当予以尊重。二审法院没有详细了解该判决的庭审情况,主观否定了已经查清的事实,是严重的断章取义,偏袒壁虎公司。壁虎公司所说的任意交款期既不是事实又不符合合同约定,港联哈分公司也不会认可,壁虎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港联哈分公司同意其在没有日期的合同前交纳。而港联哈分公司所阐述的宽限到4月30日交款是根据双方协议自愿延长的价款交付期限,这也是壁虎公司违约后港联哈分公司给予的理解和宽限,应当被尊重。然而二审法院却没有考虑这些事实,也拒绝在庭审中听取港联哈分公司解释,主观臆断,将已被法律确认的事实进行无厘头的更改。根本没有细看壁虎公司是否违约,以及口头宽限结合合同之外交付定金的事实,错误的将定金当做第一次交款,既违背事实,又与双方协议相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壁虎公司与港联哈分公司签订《电梯轿厢广告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后,经协商壁虎公司第一次支付给港联哈分公司20900元定金,港联哈分公司认可收到该笔款项。双方是2016年4月10日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是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同时约定合同期内租金按每一年支付一次,第一次支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第二次支付提前一个月汇款。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续签本协议。就合同约定的“第二次支付提前一个月汇款”的含义,双方存在不同理解。二审法院认为应理解为是在2017年3月1日协议履行前一个月即2017年2月1日付清剩余全部租金,港联哈分公司的“第二次付款的字样是为了体现下一年度签合同所支付款项的方式”的解释是不能成立的,二审法院的理解更符合逻辑及双方合同约定的本意。在壁虎公司交纳定金后协议尚未进入履行期,港联哈分公司在2016年8月12日给壁虎公司发了《关于电梯框架广告合作协议解除事宜的联系函》,函中提到“现中房·金蓝湾项目约定租金,贵司至今未予支付”,并未提及壁虎公司在履行案涉的《电梯轿厢广告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过程中存在违约,而20900元的定金是壁虎公司在履行万达公寓项目时交付的定金。港联哈分公司将案涉款项作为中房·金蓝湾项目长期不履约的违约金,不予退还,没有法律依据。协议双方对壁虎公司支付的20900元均认可为定金,但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出现违约,该笔款项应如何处置。故二审法院认为该款项虽然双方认可为定金,但不具有担保或赔偿损失功能,应属于合同全部租金的一部分,现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未实际履行,也没有证据证明各方存在其他损失,收取该笔案涉款项的港联哈分公司应向壁虎公司返还20900元即可,因此未支持壁虎公司主张按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是适当的。港联哈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凤良

审判员  孙仕富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璞

书记员何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