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1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相光,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陈自坤,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游志豪,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执行陈相光与陈自坤、游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股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陈自坤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游志豪名下有登记日期为2006年的豫J×××××奇瑞牌轿车一辆,并且名下有位于范县新区领秀城二期7幢2单元1101号房产一套,本院已经查封。经过和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不要求处置,并且书面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许书玮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付强
书记员宋亚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