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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执29号之二

洛阳国和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国和置业有限公司;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执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洛阳国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县城金城路金城小区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珊珊,总经理。

被执行人: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城金城路。

法定代表人:冯新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查建峰申请执行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豫03执异29号执行裁定变更洛阳国和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03月1日(2016)豫03执2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嵩县金山水岸项目三期八、九号已建成房地产(13353.84平方米)及金山水岸项目三期的所有土地(21102.26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嵩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嵩县金山水岸项目三期八、九号已建成房地产(13353.84平方米)及金山水岸项目三期的所有土地(21102.26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李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