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726民初152号
原告:朱余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新。
被告:唐振鸿。
被告:肖燕。
原告朱余进诉被告唐振鸿、肖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余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振鸿、肖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余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唐振鸿、肖燕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5000元(以本金70000元按月利率2%从2017年3月6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5日);2.案件受理费由唐振鸿、肖燕承担。事实和理由:朱余进与唐振鸿系朋友关系,唐振鸿因家庭需资金周转向朱余进借款。2017年1月6日,朱余进从银行取出现金80000余元,将其中70000元现金借给唐振鸿,唐振鸿遂向朱余进出具借条,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后,唐振鸿仅向朱余进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之后未再支付利息。经朱余进多次催促,唐振鸿于2018年2月14日归还了借款本金60000元,之后经结算,唐振鸿尚欠本金10000元及利息15400元,经协商,唐振鸿无需归还其中400元利息,遂向朱余进出具了一张借款本金为10000元及利息款项为15000元的借条一张,同时朱余进将2017年间的借条归还给唐振鸿。唐振鸿出具借条后,虽经朱余进多次催讨,但仍未按约定归还。肖燕与唐振鸿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系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肖燕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朱余进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前述诉求。唐振鸿未作答辩,但提交书面答辩称唐振鸿与朋友欧阳灿、孙果山等人一起做担保生意,做了大约一年多,朱余进知道后便说有70000元钱要放在唐振鸿那收点利息,唐振鸿之后答应了朱余进。但后来生意不好,公司经营困难,唐振鸿等人每人分担了几十万元的债务。因唐振鸿与朱余进有亲戚关系,所以在前年还了60000元给朱余进,剩下10000元本金和利息等有钱了再还。本来朱余进自己要承担一半债务,其有欺骗行为,不说真话。前几天唐振鸿从外地回来与朱余进协商还钱的事,当时和欧阳灿一起谈好的,朱余进同意唐振鸿本息一起还20000元,但朱余进之后又反悔了,因此朱余进有欺骗行为。肖燕未作答辩,但提交书面答辩称朱余进起诉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对于唐振鸿向朱余进的借款其根本不知情,更别说用于家庭生活需要了。朱余进本人也知晓本案借款是其和唐振鸿把钱借给别人共同赚取利息,因为借给别人至今本息没收回来所以产生纠纷。朱余进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朱余进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唐振鸿常住人口信息,2.借条原件、银行交易流水,3.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被告唐振鸿、肖燕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被告唐振鸿、肖燕未提交证据。本院结合审查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7年1月6日,唐振鸿向朱余进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后,唐振鸿归还了2个月的借款利息。2018年2月14日,肖燕通过其银行账户向朱余进转账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同日,双方经结算,唐振鸿仍欠朱余进借款本金10000元及以本金70000元按月利率2%从2017年3月6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14日止的利息15000元,本息共计25000元,唐振鸿遂重新向朱余进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朱余进人民币壹万元正其中利息壹万伍仟元正共贰万伍(25,000)今借人唐振洪2018年2月14日”。唐振鸿出具借条后仍未按约定还款,遂成讼。另查明,被告唐振鸿与被告肖燕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9月7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唐振鸿向朱余进借款后仅归还部分借款本息,双方经结算后出具了案涉借条,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唐振鸿未按约定还款实属违约;对于借条载明的利息款项15000元,依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该利息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朱余进主张唐振鸿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朱余进请求肖燕与唐振鸿共同承担本案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肖燕与唐振鸿系夫妻关系,虽然肖燕表示最初其不知晓唐振鸿向朱余进借款的事情,但依据朱余进提交的肖燕向其还款的银行流水明细及肖燕于本案庭审后的到庭陈述可知其认可案涉借款且有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本案债务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对朱余进主张肖燕与唐振鸿共同归还借款本息2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唐振鸿与肖燕虽辩称朱余进是与唐振鸿合伙借钱给他人赚取利息,但其双方均未提交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唐振鸿与肖燕共同归还朱余进借款本金10000元及结欠利息1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唐振鸿、肖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朱余进借款本金10000元及结欠利息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425元,由被告唐振鸿、肖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
审 判 长 张熙赟
人民陪审员 郑余龙
人民陪审员 魏东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赖贵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