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3民初9305号
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亚运城兴亚二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程光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雪林,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银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陈仁佳,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芬,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仁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计8610元。
审 判 长 余 珣
人民陪审员 朱杏梅
人民陪审员 梁润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冬 微信公众号“”